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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华强币”案以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”

怎么下载imtoken苹果版 2023-07-20 05:17:09

7月31日,历时两年的数字货币“华强币”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【(2017)京02行终349号】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春普、张路阳、赵云有期徒刑5年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 2 年有期徒刑。 年或3年,处3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; 追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,返还投资者。

“华强币”案是近年来“数字货币”、“代币”案件的判决之一。 中国科技金融法研究会理事肖萨律师认为,在当前比特币暴涨、ICO项目火爆、山寨币横行的形势下,“华强币”案的判决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。

“华强币”案判决书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张春普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万元;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五十万元。

2、被告人张路阳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。

3、被告人赵云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。

4.追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,返还全体投资者(附投资者名单及损失名单;被告人张路阳投资款并入罚款执行)。 随案移送的账簿、服务凭证应当留存,没收剩余的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。

“华强币”案始末

2015年5月22日,北京东城警方在某写字楼内抓获以张春普为首的大型传销团伙,当场控制传销组织成员170余人。

经查,2015年3月至5月,张春普与张路阳、赵云等人共同成立北京金平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,采用分级提成的方式,发行股权众筹(每人1万元)。 ,并以创建“华强币”网络平台为噱头,不断发展线下,吸纳资金。 共开发11层780多人,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。

2015年5月22日,张春普、张路阳、赵云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全部逮捕,所盗取的证据现已被扣押。

“华强币”集团非法集资内幕

据被告人张春普供述,金平宝公司于2014年6月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,2015年3月在东城区某大厦开始营业。“华强币”描述被张春普称为“由国外‘比特币’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”,号称用于“金锤国际金融集团”及其旗下十大互联网产业企业集团内部结算,记账方式成员。

张春普声称“金锤国际金融集团”在新西兰注册,以此欺骗投资者。 经查,是一家香港注册公司。 “金锤国际金融集团”旗下拥有河南金锤房地产有限公司、“金瓶宝公司”、华强笔国际投资公司、平顶山麦田广告公司、平顶山坤泰科技有限公司、哪吒国际物流等十大互联网产业有限公司、互联网金融旅行社、华强笔国际传媒公司、世界互联网金融研究会、中国金锤子互联网易货平台等公司均未注册。 “金瓶宝公司”在日常业务中主要经营“华强币”的“股权众筹”。 它声称将“华强币”打造成互联网数字货币,骗取参与者每人支付1万元成为合伙人。 一起做“华强币”的生意吧。

审计资料显示,“华强币”项目的运营资金筹措方式有两种,即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。 股权投资方式为每人出资1万元,直接提拔10人,纵向安排19代,分红比例43%,依次为(%)20→10→5→3→2→1→0.5→0.3 →0.2→0.1 →0.1→0.1→0.1→0.1→0.1→0.1→0.1→0.1。 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,理财金额不限。 其中,活期理财期限分为1月、3月、1年,日利率为0.03%; 定期理财期限分为3月、6月、12月,月利率分别为1%、1.2%、1.5%、1.7%、2%。 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为线上股东推荐网下股东参与投资。 据银行流水账和现金流水账统计,“华强币”项目的参与股东有400余家,金额超过400万元。 债权投资分为定期理财和当期理财。 据银行流水账和现金流水账统计,参与理财的有300多人,金额超过300万元。

据投资人A供述,张春浦团伙宣称“华强币相当于人民币的价格”,可以在网上流通,每天增值3/10,000,但实际上,货币不流通,不能交易。 如果没有开发和下线,就是静态投资。 一年后,可以拿到18250元。 每人可发展10级下线,下线可继续发展下线,最高可达19级。 发展第一条下线可获得2000元回馈,发展第二条下线可获得1000元回馈,以此类推。 如果19层全部开发完,就可以退出了。 张春浦团伙欺骗投资者。 这种投资模式被称为‘股权众筹’”。

据某证人B供述,自2015年3月开始,张春普所在的公司每天组织“华强币”宣传演讲,不经过任何财务手续,向各界人士兜售“华强币”股份,并创立“华强币”,以“华强币”网络平台为依托,向投资者发起“债权众筹”吸纳资金。盈利模式是拉人头的形式,交1万元入股,可以直接提拔10人横排,串联分19级,分红比例43%。同时,公司还有“债权众筹”,即投资金额以100元为底线,不设上限,目前理财的日利率为0.03%,且日定期理财按月返还利息。 投资金额越高,时间越长,返还的利息就越多。 ,而“债权众筹”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资金,你获得的佣金越多,你也可以成为公司员工,你的月薪是根据你吸引的投资资金来计算的。

警告ICO投资者或成为非法集资的“共犯”

中国科技金融法研究会理事肖萨律师在其文章中指出,对于ICO投资者来说,最大的风险不是上当受骗,而是成为某些人发呆的帮凶,最终落得个下场成为“同谋”,甚至在一些组织主导的传销案件中,不少被告人都是由投资人转型而来。

以下是肖洒律师研究各种象征性案件判决后的警示总结:

1传销=非法,组织头目传销=犯罪

组织、领导传销犯罪在象征性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。 从“百川币”、“义乌币”等案件来看,部分代币投资者沦为传销参与者,最终走上犯罪道路。 我不禁感叹。

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颁布的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和刑法第224条之一关于组织、领导传销罪的规定,发行代币存在会员制的,可以会员有奖励机制吗? 如果奖励机制(现金、代币、权益一应俱全)引入其他会员联动,形成三级关系,总人数超过30人,那么作为普通投资者,我们就成为其会员并自愿协助宣传和组织工作。 有可能直接参与犯罪。

2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谁?

一些代币公司搞全国乃至全球的会议营销巡回演出,一些投资人“貌似布道”作为宣传的旗手,殊不知法律风险正在悄然逼近。

根据最高法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2013年11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可以认定下列人员作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:

(一)发起、策划、操纵传销活动的人员;

(二)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等职责的人员;

(三)负责传销活动宣传、培训等工作的人员;

(四)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,或者一年内因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,并直接或者间接培养了15名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及其本人的;等级高于3级;

(五)其他在实施传销活动、传销组织的建立、扩大等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。

3 投资者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集资参与者

从目前的案件来看,在代币案件(如2017年7月31日宣判的“华强币”案)中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与组织、主导传销罪同时发生。 在此之前,我们希望绕过“存款”二字的解释比特币诈骗犯罪嫌疑人,代币不是货币的观点,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可。 虽然代币不是货币,但代币也有价值,可以折算成一定的价格。

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,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是:集资参与人,一般可以诉讼终结后方可返还,涉案财产不足的,按照募集参与人的募集金额比例返还。

实践中比特币诈骗犯罪嫌疑人,募捐参与人无法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全过程,也无法对案件提出定性、量刑建议。 一般情况下,他们只能以旁听的身份参加庭审。

4 投资者也可能成为欺诈案件的受害者

在吉林省辽源市案中,张某甲使用“维卡币”进行诈骗,被判有罪。

作为普通代币投资者,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、金融、技术知识,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,本质上是一个“适不适合”的问题。

我们建议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对ICO定向投资者进行适当管理。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,建议不要投资各种新币代币,以防损失。

当然,作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被害人,他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整个刑事案件,坐在公诉人身边,提出行为定性、量刑建议。 , 并影响案件的走向。